楼主: 五色糯米饭

[讨论]拿“夹壮”的人来作坏蛋的例子让人很难接受啊!

发表于 2011-6-8 13:10:00|广西 | 查看全部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
“九、坚决制止串联。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注意并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居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经查实,要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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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联”原来是“文革”用语,请见百度解释:

革用语  又称大串联,革命串联,指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各地的学生到北京,或各地互相之间交流革命经验的活动。

  从1966年9月5日起,全国大、中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大串联”,到全国各地点燃“革命火种”。这种数以千万人计的乘车、吃饭、住宿都不要钱的“大串联”,给铁路运输和国民经济带来极大的压力,造成秩序严重混乱。而且,这种串联活动使各地的文革和派系斗争更为激化,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混乱。

  在近年国内的历史类正式出版物中,还曾看到“串联”与“访问”、“开座谈会”等词条并列出现,作为一种调查方法,用以描述1955年民盟(新中国成立后的八个民主党派之一)对知识分子特别是高级知识分子状况的一次调查。这说明,“串联”作为一种活动和称谓,很可能远早于文革就已出现,尽管到了文革后,它的词义、内涵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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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居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是不是说如果是外地学生组织外地学生就是许可的,或者本地人组织外地学生也是许可的?或者本地人组织本地人也是不禁止的?外地本地是根据户口来判断吗?

总的来说,中国的行政条例、法规有很多地方我是看不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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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1:07:00|广西 | 查看全部

支持声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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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09:02:00|广西 | 查看全部
QUOTE:
以下是引用白莲人氏在2011-6-7 22:07:54的发言:
顶!继续顶!!!顶到《南国早报》公开道歉为止。

公开道歉最好,但是,看《南国早报》的样子,是不想做了,那么,至少应在自治区民委那里作书面检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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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4:29:00|广西 | 查看全部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
九、坚决制止串联。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注意并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居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经查实,要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国号称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为什么公民表达个人和族群的意愿都不允许!

这是中国特色的民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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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5:23:00|广西 | 查看全部

第83楼:

凭心而论,编辑应该是没有“辱壮”的主观意识的,配发“夹壮”漫画,主要意图是想说明“记住说话人的口音”这层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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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在客观上选错“夹壮”的壮族人来作例!错在《南国早报》作为一份全区发行量第一大的报纸,把关的总编竟然没看出问题!

民族问题无小事!总编不是人人都能当得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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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8 13:19:00|广东 | 查看全部
mbouj miz sawcuengh vahcuengh faz dingz ,vunzcuengh ngaiz vunz cuz wnq haephangz hoenx dub ,vunz cuz wn sawjyungh famh coih soujduenq doiq vunzcuengh famhcoih ,vunzcuengh couh mbouj ban fap ndaej miz vah youcaeh bae youq gwnz faz dingz buek leix ! vunzcuengh youq gwnz faz dingz gangj leix mbouj hingz ,faz dingz couh mbouj ndaej doiq vunzvaih guh buen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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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2:07:00|广西 | 查看全部
顶!继续顶!!!顶到《南国早报》公开道歉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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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1:07:00|广西 | 查看全部
QUOTE:
以下是引用伤疤好咯在2011-6-7 19:25:44的发言:

呵呵 呵呵 呵呵...........

roet roet roet roet!goemq ndaeng!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安部2000年4月5日下发):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
“九、坚决制止串联。各级公安机关要密切注意并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和制止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居民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经查实,要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看了这些,你还只顾goemq ndaeng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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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1:18:00|广东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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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1:26:00|广西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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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1:55:00|广东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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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8:53:00|广西 | 查看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一九八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5-02/23/content_260861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1992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发布施行)
   http://www.jincao.com/fa/law25.03.htm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0年6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0/D611089199052.html 

《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gjxfj.gov.cn/2005-01/18/content_3583093.htm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公安部2000年4月5日下发)
http://www.scyanbian.gov.cn/ybzw/jgsz/xgaj/gfxwj/1906301.shtml 

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集会游行示威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0年6月16日)
http://www.ln.gov.cn/wsbs1/fljzc/200801/t20080122_159963.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7 20:57:5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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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8:54:00|广西 | 查看全部

回复:(luhaide)陆老师做了24条宣传壮族文化的横幅 ...

变态的“维稳”,越维越不稳!

支持陆老师!是否我们应该思考:暂不计较个人的得失,从民族大局出发团结一致争取个说法?

当然在这个国度,蔑视权威有可能需要个体负出很大的代价,包括生计的代价。但如果团结一致,努力到底,“V”是能见到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6-7 18:57: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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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8:40:00|广东 | 查看全部

顶!

[em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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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9:01:00|广西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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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9:25:00|广西 | 查看全部

回复:(沙南曼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呵呵 呵呵  呵呵...........

roet roet roet roet!goemq nda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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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9:33:00|浙江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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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9:33:00|广西 | 查看全部

政法委高官:不要等闹大再被动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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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20:12:00|广西 | 查看全部

回复:(唐卜家)政法委高官:不要等闹大再被动应对!

如果是这样的调子,为何还不见行动?在报上发表道歉声明就那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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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7:39:00|广东 |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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