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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晚报 http://www.nnwb.com/news/2006/0527/gxxw/003739.htm
教师等7月1日起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
2006年05月27日
□本报记者 黄英伟
本报讯 记者近日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按“办法”的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出版物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办法”规定教师等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如下等级标准:
●公务员为三级甲等以上,在乡镇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为三级乙等;
●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其中从事语文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甲等;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村学校的教师可以为三级甲等以上,其中从事语文教学的教师不得低于二级乙等。
责编:韦东
[南宁晚报5月27日头版导读:说不好普通话 小心丢了工作 播音员、教师等7月1日起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才能上岗] |